问:综合性危废处置企业(主要许可资质为焚烧)接收的部分焚烧类危废,能否未经处理再次转移给其他有资质的危废处置企业去处理?比如收进来的废矿物油不经处理转移给废矿物油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理。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