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检测记录,
在线监控未安装、未联网、
未正常运行的,最高处罚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案例】
东莞市某纺织印花公司
在线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行案件
东莞市某纺织印花公司涉嫌“在线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七万元罚款。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21年6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洗水工序产生的废水已配套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自动标样核查周期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T355-2019)的技术要求;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T355-2019)的技术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公司对该单位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进行比对,监测报告显示其氨氮、总氮实际水样的技术指标要求均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运行技术指标。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九章9.1“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中“已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柒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自动监控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针对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是否达标的自动检测设备,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在线监控系统设置不规范、运行不正常等违法行为时,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