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对VOCs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这也是生态环境部曾经在2019年12月5日对专题“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
即: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今日分享一河北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 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是不是全部按照3%?其给出了对于排放标准中采用催化燃烧法和热能燃烧方法没有规定基准氧含量值折算方法的相关规定:
对VOCs采用焚烧、热能燃烧方法进行处置的,应按照相应排放标准规定的基准氧含量进行折算,对于排放标准中采用催化燃烧法和热能燃烧方法没有规定基准氧含量值折算方法的,催化燃烧法的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以标准状态下基准氧含量值为5%体积分数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热能燃烧法的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以标准状态下基准氧含量值为10%体积分数的干烟气为参考。所有监测报告应标注基准氧含量值。计算公示如下
式中:
除VOCs燃烧处理装置排气外的其他工艺排气,直接取实测浓度值与标准进行比较,无需进行换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