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说,最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给市辖区内的涉VOCs排放企业写“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负责人的一封信”此类的内容或现象太多了!这不,今日温州生态环境也发布“一封信”,除了诸如“活性炭碘吸附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等的表述外,对活性炭的品质及更换频率提出了更多具体的要求,还要求活性炭“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60%,原则上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
中仁环保认为:像对四氯化碳吸附率到60%,这类活性炭要求算是比较高的,一般老标准的碘值800活性炭,其值在40%左右,因此,买一吨这品质的活性炭(正儿八经地)没万把块下不来。此外,对更换周期有明确的时间要求,这并不多见,一般根据来气的风量及浓度及活性炭的装填量来反推更换周期。不管如何,为温州市局减排VOCs的工作点赞!下面来详细看看这封信: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负责人的一封信
各相关企业负责人:
你们好!
蓝天碧水、空气清新、阳光明媚,是所有人梦寐以求的美丽家园。蓝天白云是温州市的城市名片,2021年温州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8.9%,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位居全省第三,成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的标杆城市。但近年来臭氧污染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2021年,全市超标天数4天,均为臭氧超标。今年臭氧污染更不容乐观,截至5月底,超标天数陡增至6天,其中臭氧超标3天。综合考虑夏季臭氧高发的可能性,预计下半年形势将会愈加严峻。
臭氧污染可以造成咽喉肿痛、胸闷咳嗽、神经中毒、视力下降、人体免疫机能破坏等,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健康的主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臭氧生成最重要的前体物,VOCs有效防控成为解决臭氧污染的关键。为进一步加强VOCs污染防控,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24日颁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简称《标准》),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并落实原料替代、过程控制和治理技术提升改造等要求。
为依法落实《标准》要求,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我市全面开展VOCs治理,明确了管控要求:
一、严格源头治理。企业在选用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原辅材料时,应优先采购、使用标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GB/T38597-2020)、《建筑用墙面涂料有毒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20)等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建立原辅材料台账并规范记录和保存。如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选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的涂料或清洗剂、胶黏剂,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二、加强过程管控。在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应实施全过程控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废气全过程密闭、收集(不能实施密闭的,也要采取有效的局部收集措施),确保“应收尽收”。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三、强化末端治理。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废气的,活性炭碘吸附值不低于800mg/g或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60%,原则上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强化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稳定高效运行,与生产设施“先启后停”。
四、规范台账管理。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五、强化油品储运销管控。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及有机液体散货码头储运销全过程要严格落实油气回收要求,保证油气回收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尽量避开日间高温时段汽油装卸作业。加油站要通过价格优惠、加大积分奖励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广大车主夜间加油。
六、加大涉VOCs排放源监管。墙体粉刷、焊接、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漆、沥青铺设等作业错峰施工,确需施工的粉刷作业,应尽量错开10:00-18:00的高温时段;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制鞋等行业,要强化废气收集和末端治理设施检查,杜绝废气直排、偷排现象,有条件的避开臭氧爆发高峰期,在12:00-15:00不使用或减半使用挥发性溶剂。
同呼吸,共奋斗。衷心感谢大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温州天更蓝、空气更清新!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