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
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
0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
《固废法》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环保自主验收
《固废法》第十八条
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贮存场所
《固废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制度台账
《固废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
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5.排污许可
《固废法》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
1.委托人核实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2.双方强制缔约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受委托方报告义务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4.连带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工业固体转移审批
1.省内利用、贮存、处置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2.跨省贮存、处置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
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跨省利用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0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常见违法行为
来源:危废处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