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尊敬的省环境厅领导:您好!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第二十二条 规定,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现状:公司企业已经取得《固定污染排污登记表》,执行登记管理。疑问:请问下公司是否还需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以上,烦请解惑,谢谢! 答:您好!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无需执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