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为做好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工作,我司将生产废水进行深度处理,达到了地表水Ⅳ类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严者,全面回用于厂区循环冷却塔(由于GMP对用水的高标准要求,不能直接用于制剂产品),做到了“零排放”,并通过了自愿清洁生产验收。 现是否需要按照《制药工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申请废水排放去向变更为“不外排”,以配合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监管。
答:您好!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