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一医院项目已经获得了环评批复,并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了验收。该院医疗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该院原有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为3000m³/d,现拟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新建一座设计处理能力为6000m³/d的污水处理站,原污水处理站停止使用,其他情况如:医院住院床位,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污水排放去向等均不发生变化。请问,该院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95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相关规定编制报告表,还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豁免环评手续。
答:您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3.1中指出“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医疗废水处理项目,按照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城乡污水处理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