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根据广东省《橡胶和塑料制品业VOCs治理指引》,第51,52条治理要求,在引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8722-2019)的前提下,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时,需建设VOCs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80%;b)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 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20 mg/m3。 我的个人理解为,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3kg/h时,是无需建设VOC处理设施的。请问这个理解正确吗? 盼复!谢谢!
答:您好,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