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若企业有产生少量危险废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为一般环境风险等级,不属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明确需要备案行业。请问:1、该企业是否须强制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中“二十二、二级以上医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是否包含二级医院?一般环境风险等级可否认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不会造成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答:您好,1.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对不在《名录》备案行业中且环评文件中没有要求的企事业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不作要求。由于企业产生少量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因此,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以应对可能产生的各类事故、自然灾害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名录》中所列的“二十二、二级以上医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包括二级医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为一般环境风险等级”指根据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横向对比之后的管理分级,而企业对环境敏感区造成的环境影响需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分析进行判断。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