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有2个厂区项目,均已完成环评及验收等相关环保手续。现AB公司通过甲乙双方商业协议的方式约定由B公司接手其中1个厂区项目的独立经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建设内容均不发生变动。 根据《行政许可法》“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又因为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环评文件可以转让;请问B公司还需要办理该项目哪些手续,才属于环保领域中的依法转让?还是B公司应以新建项目的形式重新办理该项目的环评手续?
答:您好!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则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具体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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