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