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东莞市大气办通报了今年第十六批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企业和工地名单。在本轮督查的企业中,锅炉企业、在建工地基本能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但部分涉气污染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扎实,有一家涉VOCs企业还顶风作案,直接向大气中排放废气,严重污染空气质量。
在督查行动中,东莞市大气办督查组发现,部分企业在环保风暴中仍心存侥幸、顶风违法。其中,在寮步督查东莞市旺泰彩印纸品有限公司时,督查组发现该企业在正常生产期间,闲置废气处理设备,印刷工序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通过排气管道直接排放空气中。企业负责人面对询问,却辩称在中午休息时关掉设备,下午开工前忘记开启。督查组立即将情况反馈给寮步环保分局,进行核实后,作进一步处理。
类似这种环境违法犯罪还有很多,如日前,福建省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巡查,在泉州思滢工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生产。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白坯成型、修坯、彩绘车间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车间有几名工人正在进行彩绘作业,车间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彩绘废气直排外环境。
该公司二楼、三楼为包装车间,四楼为办公室,四楼通往五楼的楼梯被铁门拦住,隔着铁门只能看到五楼楼梯口堆放几个大纸箱。现场负责人声称,五楼为仓库,故而平时用铁门上锁隔离,并无从事生产,并要引导执法人员到一楼生产现场检查。两名执法人员在铁门旁隐约嗅到油漆及天那水的味道,心中起疑,经过一番交涉,公司负责人打开铁门,同意执法人员上楼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果然有问题:五楼是一个大型的彩绘车间,彩绘操作台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车间角落有一喷漆水帘柜,水帘柜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直奔顶楼,发现喷漆废气活性炭处理设施的大门敞开,内有2个活性炭填充隔板,隔板内活性炭未填充满,填充量大约只有60% ——这种情况下废气处理设施形同虚设。
五楼彩绘车间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喷漆废气处理设施大门敞开,2个活性碳填充隔板内活性碳未填充满
另一组人员前往洗坯工序现场。一名工人正在现场,但未从事洗坯作业,废水处理设施未在运行。执法人员对现场展开排查,在洗坯车间西侧发现有两个水池,水池下方均有一活动的水阀连通水池下方的雨水沟。其中一个水池为洗坯水池,内为强碱溶液浸泡树脂粗坯;另一清水池用于清洗从洗坯水池中拉出的粗坯。
洗坯水池用于强碱溶液浸泡树脂粗坯
执法人员用pH试纸测试洗坯水池下方水阀出口处残留的液体,发现其呈强碱性,水阀正下方雨水沟内的液体用pH试纸测试也呈强碱性,执法人员继续用pH试纸,沿着雨水沟流向,向南一路测试pH值,发现均呈强碱性,直至洗手池下方洗水池流出的自来水汇入雨水沟,水沟内液体才呈弱碱性直至中性,雨水沟最后流入下水道,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洗坯水池下方有一活动的水阀连通雨水沟,雨水沟内的液体呈强碱性
经采样监测,洗坯水池下方雨水沟内废水pH值为12.19,呈强碱性。鉴于该公司直接将强碱液体排放至雨水沟,且彩绘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洛江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生产车间电源予以查封,对该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拟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故意闲置废气处理设备,却辩称是忘记开机;明明安装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却不正常运行,任由废气直排造成环境污染,实在是让人无语!在环保执法过程中,类似的情况层出不穷,着实让环保监管部门头疼,环保监管部门苦于没有确凿的违法证据,或是受限于时间人力,很难做到对每个违法企业进行如此细致的排查,而不能进行精准的有据执法,违法企业也就抓住了这点,想要侥幸逃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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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闲置废气处理设备,却辩称是忘记开机;明明安装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却不正常运行,任由废气直排造成环境污染,实在是让人无语!在环保执法过程中,类似的情况层出不穷,着实让环保监管部门头疼,环保监管部门苦于没有确凿的违法证据,或是受限于时间人力,很难做到对每个违法企业进行如此细致的排查,而不能进行精准的有据执法,违法企业也就抓住了这点,想要侥幸逃过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是常见的废气违法行为,下面为您带来详细的法规解读。
最常见的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有:
➪ 日常生产过程中故意关闭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直排;
➪ 废气处理设施是好的,也就是说可以运行起到废气处理效果的,但未开启。检查人员到了才开启废气处理设施;
➪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长时间未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果达不到要求。例如碱喷淋液的pH应该在9及以上的,但检查时发现pH呈中性;
➪ 伪造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来源:广东环保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