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全县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动员大会后,各镇认真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7月28日下午,新丰镇在组织大排查过程中发现该镇新光社区一涉电镀的“十五小”违法企业,并及时向县打污办报告,县打污办迅速召集环境执法人员和监测站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在新光工业园益顺达瓷厂废弃厂房内成功查获一非法电镀窝点,该电镀窝点设有两个电镀工场均未配套任何污染治理设施,现场废水横流。
环境执法人员仔细勘查现场后,立即对两电镀工场的电镀槽、整流器、清洗槽、电闸等主要设备实施就地查封;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两电镀作坊排放废水分别进行采样并连夜监测化验,废水监测结果显示,第一个电镀工场排放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总铅超标107倍,总镉超标9.8倍,总镍超标883倍,六价铬超标0.57倍,总铜超标421倍,总锌超标2.3倍;第二个电镀工场排放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总铅超标45.1倍,总镉超标27.1倍,总镍超标3.58倍,六价铬超标0.24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三)款“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第(四)款“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该窝点两个电镀工场排放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并达到应当认定“严重污染环境”标准。县环保部门迅速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加紧查处中。
来源:潮州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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