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南海区环保局收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在查明狮山镇一食品原料调配企业环境违法事实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负责人胡某明实施行政拘留的决定。
今年3月11日,南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胡某明经营的食品原料调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废水池抽水泵没有正常运作,废水溢出废水池并流入工厂旁的沙井内,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当即要求企业停止生产,并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对沙井内的废水进行采样,经监测分析,样品中pH值、化学需氧量浓度、悬浮物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确认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今年5月23日,南海区环保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50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将资料移交公安机关。8月13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该企业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在确凿的证据下,胡某明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本案也告诫各企业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一旦触犯法律,付出的将是巨大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来源:佛山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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