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6日,佛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金诺金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7年10月建成木制家具生产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0.289万元。
二、
擅自建设的木制家具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17年10月投入生产使用至今。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环保局对该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
该企业打磨生产线部分工序远离水帘设施正在生产,打磨废气未经治理设施由窗户、墙洞直接排出外环境
三、
2楼打磨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水帘柜开启,部分打磨工序远离水帘柜,这部分打磨废气未经治理设施由窗户、墙洞直接排出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污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佛山市环保局对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17.5万元。
底漆房喷淋水直接由其他企业厂房顶排出厂外
底漆房废气旁路
四、
检查时该公司底漆废气水帘柜喷淋废水接入废水沉淀循环水池的接水管断开,底漆废气水帘柜喷淋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到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佛山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17.5万元。
五、
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围堰,未遮盖,造成危险废物扬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环保局对该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的行为处罚款3万元。
企业外的油漆桶存放处,无遮掩、防渗漏措施,与生活垃圾混放,无标志牌
六、
危险废物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贮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佛山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罚款7.5万元。
七、
佛山市金诺金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新文,是该公司投资受益人和环保工作责任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佛山市环保局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新文处罚款8万元。
综上,佛山市环保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75.789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新文处罚款8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污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来源:佛山环保
东莞市中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废气处理、粉尘治理、废水处理、噪音治理工程设备的研发、生产、安装、售后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型环保污染治理高科技企业。公司产品适用于家私业、木制品行业、制鞋业、化工业、饲料厂、电子业等各行业环境治理,可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设计出让客户满意的环境治理方案,至今已为数百家企业解决了环保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