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中提到“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范围提到“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艺污染物排放标准》”
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艺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术语和定义中给出“聚氯乙烯工业:采用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乙烯的工业。本标准指采用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工艺中以氯乙烯单体生产聚氯乙烯的工艺过程”。
使用聚氯乙烯树脂进行注塑、挤出等加工,本身不采用氯乙烯单体加工聚氯乙烯,也不采用乙炔法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乙烯,应不适用《烧碱及聚氯乙烯工艺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聚氯乙烯树脂除外”。
那么,请问广东省内的聚氯乙烯树脂注塑、挤出废气是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的要求?
答复:
您好!
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在适用范围中规定“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艺污染物排放标准》”
同时在术语和定义中对合成树脂工业进行了定义“也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2、根据所述情况,无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因此无需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艺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如采用聚氯乙烯为原料生产合成树脂制品,则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对合成树脂工业的定义,因此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