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
2018-10-31
来信:
2004年,环保部在《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中指出:“6.5.6 烟气净化系统的除尘设备不得使用静电除尘和机械除尘装置”2005年,环保部正式发布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176-2005)中指出:“6.5.6 烟气净化系统若选择湿式除尘装置,必须配备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可见,环保部在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建设规范试行中提出不得采用静电除尘,但正式发布技术规范后也删除了该说法,然而对于湿式电除尘技术都是要求配备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同时到了2013年环保部发布的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已明确提出鼓励采用湿式电除尘技术。目前部分危废焚烧企业为了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烟气处理在“SNCR+烟气急冷塔+干法脱酸塔+活性炭喷射装置+布袋除尘器+预冷器+湿式洗涤塔”后增加了“湿法静电除尘器”,但是因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中禁止使用静电除尘,环保部门在发证过程中不允许,部分企业不得不拆除。请问《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是否已经取消,湿法静电除尘器在危废焚烧企业烟气处理中是不是不允许。
回复:
《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的请示》。针对来信现答复如下:经核查,《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作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简称《技术要求》)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于2004年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简称《技术规范》)是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发布于2005年,根据“旧文件规定与新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新文件实施”的原则,请按照《技术规范》执行。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清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上述《技术要求》《技术规范》均列入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当前我部正在按照国务院要求按程序办理上述两项文件废止工作。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