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铸造工业历史悠久,属于工业之基,主要包括黑色金属铸造和有色金属铸造,其中黑色金属铸造主要分布在河北、山东、山西等地,有色金属铸造主要分布在长三角、重庆、珠三角等地区。金属铸造工业污染物主要来自于废气排放,废气排放中尤以颗粒物为主。本技术规范按照生产工序对金属铸造排排污单位产排污特点、污染因子进行全面梳理,针对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分别规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许可限值要求,明确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运行管理要求,并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同时,本技术规范还与即将颁布的《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充分衔接。本技术规范的发布实施,将对提升金属铸造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提升行业环保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相关技术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答: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和规范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黑色金属铸造企业和有色金属铸造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也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问:采用短流程生产铸件的铸造企业适用哪个技术规范?
答:短流程铸造企业烧结、球团工序废气排放口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高炉工序废气排放口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故其烧结、球团和高炉工序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 846),其他排放口执行本标准。
问:排污单位如何选择行业分类?
答: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指的是生产各种金属铸件的制造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归属C 33金属制品业,分为C 3391黑色金属铸造和C 3392有色金属铸造。
问:哪些铸造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哪些实行简化管理?
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相关规定,使用冲天炉熔炼(化)和生产铅基及铅青铜铸件的铸造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其他铸造企业实行简化管理。
问: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如何界定?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主要差别是什么?
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和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对于主要排放口设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量“双管控”要求,对于一般排放口仅设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对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主要排放口为冲天炉排放口和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熔炼(化)工序排放口,其余有组织废气和全部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即,只有冲天炉排放口和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熔炼(化)工序排放口的主要废气要设置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要求,其他废气和废水排放口原则上仅设置许可排放浓度要求,不设置许可排放量。
问:主要排放口的哪些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答:冲天炉排放口许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熔炼(化)工序排放口仅许可颗粒物排放量。
问:各工序废气、废水排放管控的污染因子有哪些,排放浓度执行什么标准?
答:本标准表4中“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所列对应工序的污染因子为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各工序废气排放管控的污染因子;表12中“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所列对应工序的污染因子为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各工序废气排放管控的污染因子;表3和表11中“主要污染物项目”所列污染因子为废水排放管控的污染因子。
目前,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问:排污单位哪些设施需要进行编号?
答: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和排放口均需进行编号,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可填报排污单位现有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可填报企业内部编号或者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填报。
问:排污单位生产能力如何界定,如何计量?
答:排污单位的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没有设计产能数据的,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自然年实际产量的最大值填报;投运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产能折算产能。
产能计量单位为t/a。对于设计产能为其他计量单位的应根据主要产品情况进行换算。
问:排污单位填报提交的图件有哪些要求?
答:排污单位提交的图件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生产单元)、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其中,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并标注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问:未采用本标准推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是否影响发证?
答: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推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有核发3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本标准附录A给出了废气、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对于未采用的,排污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能够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的,不影响发证。
问:废气自行监测要求中,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如何确定?
答:本标准参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正在编制中的《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列出了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铸造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主要污染因子及最低监测频次,其中冲天炉排放口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熔炼(化)工序排放口的颗粒物应实施自动监测。金属铸造行业自行监测指南出台实施后,排污单位还应据此执行。
问 :非正常情况主要有哪些情形?
答:本标准所指的非正常情况包括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如设施启停机、设备故障、设备检修等)及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如故障等引起的达不到应有治理效果或同步运转率)。
问:排污单位合规判定主要指哪些内容?
答:排污单位合规包括排污单位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问:金属铸造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未采用自动监测,请问污染物浓度达标如何判定?
答:金属铸造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应依法安装运行自动监测设。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种类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即认为不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