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东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袁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三人水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合计927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袁某某等三人将广州增城区一电镀厂产生的700吨高浓度电镀废水分批运至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一无牌无证废品收购站排入市政下水道。
经检测,倾倒点的电镀废水含镍、铜、锌等各类重金属,严重超出排放限值,认定为有毒物质。鉴于袁某某等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东莞市检察院对该线索立案并按规定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在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函复将对此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东莞市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
诉讼过程中,东莞市检察院采取多项措施协助原告开展调查取证,为案件的顺利起诉及后续执行提供了法律咨询与保障。
东莞市检察院先后四次派工作人员参加一审、二审庭审,对三被告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后果进行全面、客观的论述,最终两级法院确认三被告环境侵权行为及危害后果,判决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环境得到有效救济。
本案是东莞市检察院成功办理的首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件。接下来,东莞市检察院将继续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贡献检察力量。
文章来源:东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