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媒体同时报道,在3天后的周六晚上,某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了执法检查“回头看”。当执法人员来到该企业时,企业大门上的“环保封条”已被撕毁,车间内灯火通明、机器轰鸣。原来,企业不仅恢复了生产,而且生产产生的废气仍在不停直排,整改工作并未落实。
对于此案,从媒体报道的内容看,笔者认为某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认定的查封对象值得商榷。
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也授权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是在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础上,又对查封、扣押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文章来源:VOCs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