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能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2018年6月12日签订《技术合同》,约定由某科技公司向某能源公司提供年产3000吨生物液体燃料项目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供批复所需,除特殊政策性影响因素外,必须保证评审会通过。某科技公司根据某能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8年9月5日召开环境影响报告技术评估会时,项目评审会认为某能源公司选址位于共和县某桥头,该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选址不合理,要求重新选址,故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能通过。某能源公司在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内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亦未办理重新选址的相关手续。后某能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技术合同》,某科技公司退还合同预付款31000元并承担逾期违约责任65286元。
二、裁判结果
海南州中院一审认为,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本案的案由应为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涉《技术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
某能源公司不能重新选址,在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应予解除。但某科技公司完成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通过评审系因选址不符合要求,不是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所致,不构成违约,据此判决解除合同,驳回某能源公司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首例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356条第1款没有对此直接作出定义,而是采取列举式的方法予以规定。也就是说技术咨询合同除了“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差、分析报告”订立的技术咨询合同外,还可能包括其他类型的技术咨询合同,这类合同的共同特征是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
本案所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合同成果、合同对象和合同标的体现的是对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标准、环境影响对大气、土壤、水流中的化学物质和非化学物质等技术问题提出的技术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等技术咨询意见,应属技术咨询的内容。
该案在准确确定案由的前提下,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详实的描述,清晰体现案情原貌,裁判说理充分,判决解除合同并驳回当事人要求退还合同预付款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审批的建设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供参考
1、选址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2、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建设项目建设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7、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要求;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文章来源:环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