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司在填报完五金厂登记表备案后,已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签字的登记表备案文件,但环境主管部门表示该文件需交由环境主管部门加盖部门公章方才认可,故想请问下,填报登记表备案后,备案文件是否需要打印交由环境主管部门盖章确认?若无环境主管部门盖章,该文件是否有效
A: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第一步,通过县级环保部门网站上的链接地址登录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
第二步,在备案系统中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同时就所填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承诺栏目中签署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系统中的登记表格式非常简单明了,基本采用选择、填空等方式,并将提供各典型行业的示例样表,便于建设单位自行填报。
第三步,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备案完成后,相关信息将同步向社会公开。
附相关法条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来源:环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