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要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2019)要求执行。那么是所有涉及VOCs的企业都要执行这个标准吗?
答:不是。标准对“VOCs物料”进行了定义,即:VOCs质量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这同当前国家大力推广低VOCs物料源头替代的相关政策相适应。(注:有机聚合物材料主要是指橡胶、树脂、化纤等)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疑问的回复
天然气制氢装置以天然气和水蒸气为原料,经过蒸汽转化、高温变换、aMDEA溶剂脱除CO2、深冷分离和膜分离净化等工艺流程,生产得到氢气和合成气(CO+H2)。
回复: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于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物料,不在该标准管控范围;对于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小于2000个的,不强制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对于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按照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适用哪些行业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6.敞开液面VOCs管控要求。很多高浓度废水中含有VOCs物质,污水处理时(如曝气)会从水中转移至大气中。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应加盖密闭收集。
来源:环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