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验收弄虚作假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6日、6月28日、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于2018年12月19日完成并公开自主验收报告,但自主验收报告中依据的废气验收监测报告出具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采样日期分别是2018年12月20日、12月21日、12月22日,本应最后完成的自主验收报告完成时间却早于采样及验收监测时间;《关于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竣工自主验收意见》显示验收小组成员的吴晓明为湖南美景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员,经核实,吴晓明并非该公司员工,而是东莞市富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以上事实证明该单位在自主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9〕3167号),处40万元罚款。
法律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二、东莞市东城和丰工艺品厂危废混入非危废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9月12日、9月18日、10月8日、10月22日、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东城和丰工艺品厂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产生的沾有树脂胶的废树脂桶(类别:HW49)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露天堆放,未分类贮存。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我局对其将危废混入非危废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20〕1258号),处5万元的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