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废鉴定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法律规定和GB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 和GB5085.6,以及HJ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二、危废贮存
1、危险废物贮存间选址要求(来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三、危废利用、处置、运输
1、按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在符合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回收利用或可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3、按《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一是收集和转移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二是应将所有运输的危险废物作为危险货物对待,适用和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是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规定,危险废物运输应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其经营范围组织实施,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应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运输资质。
四、环境风险防控
2、按照危险废物相关导则、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对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提出全过程环境监管要求。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及其修改单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5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
来源:环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