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污染物引用数据的问题
详细问题: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实施,从导则6.2.1.4中可知位于环境空气一类区中基本污染物的数据可引用邻近区域点或背景点,这个邻近的范围大概多大?若项目附近最近的区域点为110km(无法获取范围更大的背景点的数据),请问是否能够引用该区域点的数据?若需对环境空气一类区进行各类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目前网上已知的大部分报告书对一类区中的基本污染物进行了7天补充监测,并且还在表C.6中的年评价指标中输入了小时平均和日平均值。并未对年平均值和百分位数的日均值进行评价,请问是否合理?
答: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6.2.1.4,对于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或网格点,各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可取符合HJ664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区域点或背景点监测数据。6.2.3在没有以上相关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不能满足6.4规定的评价要求时,应按6.3要求进行补充监测。2、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