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从制度建设和技术应用两方面对我国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控现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研究发现环评与排污许可两项制度的总量计算方法不衔接;行业VOCs管控尚未实现全覆盖;技术应用领域还存在重油和沥青高温状态储存和装载源项技术不过关、北方冬季炼厂LDAR监测仪器不适应、挥发性有机液体船舶装载存在接口不匹配等问题。鉴于此,提出应进一步研究石化行业环评和排污许可VOCs排放源项许可总量衔接方法;修订《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工作排查指南》,实施石化行业VOCs源项的全覆盖管理;针对性开展补齐技术短板的技术攻关工作。
石化行业是重要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人为排放源之一,排放的VOCs种类较多且污染特征复杂,包括部分烃类等大气光化学反应前体、苯系物等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HAPs)、有机硫化物等异味污染物及其他含氧含氮有机物。从排放特征上看,石化行业VOCs以无组织排放为主、行业工艺繁琐、涉及源项众多、组分复杂,与其他行业相比,石化行业VOCs综合管控需要更高的认知能力和系统技术支持。
本文从制度体系和技术应用两方面对石化行业VOCs管控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支撑“十四五”期间石化行业VOCs深度精准减排。
一、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管控现状
1.1制度体系
石化行业VOCs管控无论是制度体系还是技术应用方面都在行业位于前列。其中,制度体系近十年来经历了从“建章立制”到“逐渐完善”阶段,而技术应用领域也经历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变过程。
1.1.1“建章立制”阶段
“十二五”时期是VOCs管控顶层设计体系的构建期。2012年,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开展VOCs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的综合控制,大力削减石化行业VOCs排放,标志着石化行业VOCs管控拉开了序幕。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率先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提出要在2017年7月1日前,全国石化行业全面完成综合整治工作。2015年,《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等3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同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指导石化行业VOCs全过程管理。
1.1.2“逐渐完善”阶段
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石化企业基本完成VOCs治理。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全面实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制订石化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综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提出全面加大石油炼制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2020年,生态环境部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提出全面加强对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物质控制。
1.2技术应用
自《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发布后,石化行业对各源项VOCs排放开展了治理,如对动静密封点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开展内浮顶改造、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装载开展油气回收、对废水集输和处理系统开展VOCs综合治理等。在管控技术应用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在一些治理技术基础上开展深度治理,如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内浮顶边缘密封由一次密封到二次密封甚至三次密封,或更正之前低效或无效治理技术,采用更加合适的治理技术,如以蓄热式燃烧等替代低温等离子体和光氧等低效治理技术,实现了石化企业VOCs治理技术“由面到点,由量到质”的发展。
二、石化行业VOCs管控存在的问题
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一直在有序地推进,但在制度和技术两方面依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2.1VOCs管控内容衔接不充分
2.1.1石化行业环评与排污许可VOCs总量源项不对应
目前,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环评中VOCs的源强核算主要依据为《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和《工作指南》,VOCs核算源项包括: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工艺有组织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燃烧烟气排放、采样过程排放、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火炬排放与事故排放等13个源项;目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2017)对于VOCs仅许可有组织排放、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VOCs管控源项不一致。
2.1.2石化行业环评与排污许可部分源项VOCs许可总量核算方法不衔接
环评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调和与装载源项VOCs排放量依据《工作指南》核算,具体依据的是综合管控效率,包括无组织排放VOCs捕集效率、去除效率和投运率;而当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2017)中上述源项许可排放量的核定仅依据VOCs去除效率,石化行业环评与排污许可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调和与装载源项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不一致,导致VOCs排放总量不衔接。
2.1.3石化行业VOCs源项尚未实现全覆盖
按照《工作指南》,石化行业VOCs源项为13项,但在实际调研过程中发现,石化行业高温状态下的重油和沥青等储存和装载过程和企业内部移动源、储罐等涂漆(有机溶剂)、储罐清理、油泥等挥发性有机固态物质储存等过程中VOCs排放尚未纳入管控范围,缺少源强核算、可行技术、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等顶层设计内容,无法对上述VOCs排放源项实施有效管控。
2.2VOCs治理技术尚有进一步提升的潜力
一是高温状态下低挥发性有机物源项的管控技术尚需进一步攻关。如重油、沥青储罐以及装载过程VOCs排放的治理技术尚不成熟,现有技术很容易发生重油或沥青凝固堵塞现象。二是冬天北方炼油企业LDAR检测存在一定的技术瓶颈。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880—2017)的要求,压缩机等动静密封点需至少每三个月检测一次,然而,部分北方炼油企业冬季温度可低至-20°C以下,而LDAR氢火焰离子检测仪(FID)正常工作温度下限为-10°C。三是装载码头大多数船舶与油气回收装置接口存在不兼容的情况,导致油气回收装置基本被闲置。
三、石化行业VOCs管控对策建议
3.1完善VOCs总量核算方法,推进行业环评与排污许可VOCs总量指标无缝衔接
建议通过修订《工作指南》,加快完善和优化各VOCs无组织源项产生量、收集效率和综合管控效率核定方法。一是支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2017)与《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VOCs总量控制源项逐步衔接,依据研究结果,建议先将废水集输处理系统和循环水系统2项无组织排放源项纳入许可量管理,并逐步实现对13项VOCs源项的全覆盖许可。
二是逐步实现行业VOCs无组织源项许可与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以综合管控效率表征,以反映行业VOCs实际捕集、去除及排放情况,为深入提升行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及精准减排提供科学依据。综上所述,应加快实现石化行业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从而形成行业全过程闭环式管控体系。
3.2建立其他VOCs源项管控要求,推动行业VOCs源项管控全覆盖
建议通过修订《工作指南》,在原有13个源项的基础上,重点针对石化企业高温状态下的重油和沥青等储存和装载过程和企业内部移动源、储罐等涂漆(有机溶剂)、储罐清理、油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质的固态物质储存等过程,开展VOCs排放源强核算、捕集效率、去除效率、投运率、可行技术、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等顶层内容的设计,以指导石化企业VOCs污染源项实施全覆盖管理,进一步深度削减石化企业VOCs排放。
3.3精准施策,填补石化行业VOCs治理技术短板
3.3.1管理和技术双管齐下,真正实现石化企业全厂范围VOCs的管控在管理层面,通过在现行《工作指南》中增加包括沥青、重油等高温状态下的储存和装载、储罐清理和有机溶剂使用等过程VOCs产生源强、综合管控效率、排放量等参数的确定方法,从顶层指导和规范行业源项的全覆盖监管;在技术层面,同时对沥青、重油等高温状态下的储存和装载、储罐清理等过程源项的VOCs治理技术开展攻关,以支撑管理措施的落地,切实进一步减少行业VOCs的排放。
3.3.2多措并举,探索冬季北方石化企业LDAR检测新措施建议通过修订《工作指南》等,研究和制订专
职环保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废水、废气排放口,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保标志牌,便于采样及监测。排污口的名称、数量、位置等必须满足相关规范,并登记成相应的台账,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
3.3环境监测目标计划环境监测目标计划
主要包括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通常情况下,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城市环境监测当中。污染源监测主要包括废气、废水、灰渣、噪声等,监测方法和手段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大气、水环境、噪声等,随着关注环境质量状况。当发现数据异常时,说明排放的污染物超标,需及时采取纠偏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保护目标。按照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要求,编制环境监测报表,及时上报。
四、总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与城市规模、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垃圾成分、土地资源、经济实力等相关,应按照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的原则,合理选择垃圾处理方式。一般来讲,对于经济条件较好、垃圾热值条件较好的城市,可以采用焚烧法。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可以节约紧张的土地资源,可以通过焚烧回收利用,但需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做好污染防治和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遵循安全、合理两大原则,有效防止污染,减少对居民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高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同时通过焚烧回收利用产生的资源和能源,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来源: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