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交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通知
各有关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为规范持证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请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交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立即整改,于2021年8月8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逾期未整改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