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从9月起,在东莞出租物业不能再过“只管收租,不管污染”的逍遥日子!
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9月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东莞市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出租人环保责任。
租客若污染生态环境,出租物业的“包租公”“包租婆”要被追究责任,
出租负责人是中共党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
追究纪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明确七项追责情形
《办法》明确了追责原则和追责情形。
对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的责任追究,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凡承租人存在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查清事实、分清责任,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承租人污染环境的行政责任外,相关单位还应依法追究出租人的相关责任。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明确列明七大项追责情形:
1、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或为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
2、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仍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构成犯罪的;
3、行政机关查处出租物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出租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涉嫌构成犯罪的;
4、行政机关查处出租物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出租人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
5、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
6、出租人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物业,出租给承租人从事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生产经营活动的;
7、出租人出租物业从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情形的。
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承租人污染环境的行政责任外,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自然资源、水务、城管、林业等相关部门,也将依法追究出租人的相关责任。
个人及集体都要担责
《办法》不仅局限于个体出租人。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物业给承租人从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其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村(社区)主要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主要及相关负责人是中共党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责任追究或作出相关组织处理。
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承租国有资产从事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的有关责任。相关负责人是中共党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各相关行政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管义务,加强对出租人出租物业从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东莞出租物业比较多,楼宇式分租厂房管理比较混乱、监管缺位,成为“散乱污”企业聚集的重点场所。希望通过《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物业的环境管理,扭转出租人“只管收租,对污染项目不闻不问”的态度,将强化落实出租人环保责任,从源头上深入推进环保综合治理工作。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