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初,一辆京牌“大罐”洒水车驶过通州区新华北路,蓝白相间的车身上涂着“高压清洗车”的字样。这辆大罐车行驶到通惠河左岸通惠桥北100米,在新华北路东侧一处雨水管道井盖上稳稳停了下来。从车上下来一名身着类似环卫橙色制服的中年男子,打开车底的井盖和车底排水口,开始“作业”。
就在此时,一辆白色水政监察执法车突然从旁边楼群中冲出,对着“高压清洗车”车头急停下来。3名执法人员从车上冲出——一人冲向驾驶位,一人冲向大罐车中部,还有一人举着相机和执法记录仪连续拍照、取证。
看到执法人员,车下的“环卫工”连忙弯腰扳住大罐车阀门急拧,在执法人员连连喝止下还试趴下去盖雨水井盖。执法队员只得出手将其控制。另一边大罐车司机也被执法队员控制。
原来,这辆车刚才通过雨水管道向北运河排放污水。
在北运河水政执法大队向其讲解法规和说明利害关系后,大罐车司机李某终于承认一共向北运河偷排过7次生活污水,共计56吨。这些生活污水来自周边一些工地等场所。
经调查取证,北运河水政监察大队证实大罐车司机李某于2017年2月16日至3月7日共7次向雨水管道排放污水,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属违法行为。
同时,经过与相关部门核实,证实该车辆系李某个人所有,身穿环卫制服的人员是李某临时雇用的民工,违法嫌疑人确定为李某一人。随后,北运河水政监察大队向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京水运监责字[2017]第02号)罚款5000元。
而之所以何罚了5000元而不是最高限1万元,北运河水政监察大队队长王义龙回应,李某虽一开始狡辩,但随后认罪态度很好,并配合执法部门工作,主动将违法车辆开到管理处,而其供述情况经调查也都得到一一核实。王义龙强调,“这个处罚额度针对个人来说已经属于大力度处罚。”
经过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按照《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清理了雨水管道外观污物,并恢复了雨水管道原貌。
案例分析
案件还可能涉及哪些行政处罚?
1、未按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可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2、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本案中,伪装洒水车向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符合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构成要件。由于环保法只列举了“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三类逃避监管情形,伪装洒水车偷排不在其列。
但是,在与公安机关沟通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该条款,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两高”办理环境污染案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若违法排放的污水中含有危险废物、重金属等有毒物质,构成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机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中国环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