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暗管排污,最高处罚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三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
东莞市查处某大理石加工厂
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下旬,茶山生态环境分局接到多名群众举报,反映茶山镇伟建路56号周边某雨水井时有白色液体涌出。在经过“人防+技防”的溯源摸排和蹲点暗访后,6月10日晚,执法人员对目标企业——茶山镇南社振南路一家涉水企业突击检查。经查,该单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主要从事大理石制品、人造石制品的加工生产,其环评及批复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切割、开孔、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更换,须设置固定废水收集装置收集后交有资质的零星废水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现场堆放有石材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切割、开孔、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水经地沟流向沉淀池,沉淀池上方设有水泵,水泵连接硬胶水管,硬胶水管连接多个硬胶支管经墙壁通向生产车间用于回用生产,其中一硬胶支管连接零散工业废水收集胶桶,另外有一硬胶支管连接有软胶管,软胶管通向下水道,现场正在排水,最终排入厂外市政管网。对此,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监测单位在废水排放口采样检测,同时对现场进行查封,并制作双笔录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综合现场调查情况和相关证据,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第五章5.3中关于“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属于初犯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以贰拾肆万元的罚款。
三、案件启示
1、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在认定“暗管”时,应作广义理解,不局限于“埋入地下”或者“暗藏”的排污管道,也包括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或其他未经依法申报的管道。
2、“人防+技防”推动溯源排查精准高效:随着环境违法行为日益隐蔽化、复杂化、科技化,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亟需进一步提升。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科技手段和大数据运用,用好“人防+技防”组合拳,有助于提高监管执法效能。该案件中,茶山生态环境分局委托CCTV管道检测技术单位,在含有白色液体的市政井口里面放置CCTV探测设备进行摸查。该设备能够利用内窥电视检测系统追溯到乳白色废水流向迹象,判断出白色废水从上游的来向,缩小了人工排查范围。结合市政管网图纸,根据附近企业生产性质,执法人员基本摸清废水产生的可能目标和大概位置,最终顺利找到废水排放口和涉事企业,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效率。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