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排放、超标排放、
伪造监测数据,
最高处罚100万元!
未取得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或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案例】
东莞市查处某五金加工厂
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案
一、案件简介
2021年4月22日,长安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刘某经营的五金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擅自设置酸洗工序及相关生产设备。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没有人员在场,现场没有生产,7个酸洗桶内浸泡有五金饰品半成品,有明显的生产痕迹,车间堆放有五金饰品半成品及7个贴有氢氟酸标签和1个贴有硝酸标签的胶桶,其中1个贴有氢氟酸标签的胶桶内有少量液体,用PH试纸测试结果呈酸性。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分别对该单位生产车间的废水外排口残液、地面积水、2个酸洗桶内液体进行取样送检,现场查封了该单位的生产电源。
根据2021年4月2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刘某五金加工厂的生产废水外排口前残留废水检测因子中总铬超标60.2倍、总镍超标104倍、总铜超标2.92倍、总锌超标6倍。
二、查处情况
刘某五金加工厂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长安生态环境分局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6月8日,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9月17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三、案件启示
科学研究调查表明,当重金属被泄露到水体之中,无法被水体中的微生物正常降解,更不能借助于水体自净作用来消除金属污染的危害,对水体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这些危害主要表现在:对于水生植物的呼吸作用、光合作用等产生抑制作用;削弱酶的活性,导致核酸组成发生一定的变化,并且对于水生植物细胞体积将造成抑制作用,影响其正常生长。同时,金属污染水体后,会使其通过直接饮用水或者饮食等方式摄入人类内部,导致人类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因此,企业应秉持社会责任心,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处理生产废水,切莫抱着侥幸心理企图逃避环境监管。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