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废气,最高处罚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
东莞市某模具厂废气逃避监管案件
一、案件简介
2020 年 12 月27日,高埗生态环境分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模具厂正在生产,磨板、蚀刻工序和 5 台磨板机、2 台蚀板机正在使用,已配套废气治理设施但没有运转,磨板、蚀刻工序产生的酸雾废气,未经处理经车间门窗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综合现场调查情况和相关证据,该模具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第五章 5.1 中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处以三十四万元的罚款。本案当事人已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后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近期查处的部分企业和个人在废气处理设施停止运行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导致废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生态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企业与个人在污染处理设施停止运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停止产生污染物的生产活动,尤其是重污染企业,禁止因心存侥幸、赶工或其他原因继续生产导致对外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日常巡查,结合群众的日常举报坚决查处该类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也将加强运行执法监测联动机制,落实东莞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