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等运输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卷材制造、金属制品、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制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的工业涂装工序。
二、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排污环节
工业涂装行业 VOCs 主要来源于 VOCs 物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的储存、输送及使用过程,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调配(混合、搅拌等);
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
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
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
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
三、检查要点
现场按照源项开展检查,包括原辅料环节、涉VOCs 无组织排放环节、涉 VOCs 有组织排放环节和台账环节,各环节主要检查内容见图 3-1。
现场检查工作表见表 3-1。
1. VOCs 含量限值及VOCs 物料判别
(1)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 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 含量限值标准(主要通过资料检查)
企业使用的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含 VOCs 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 含量限值标准(国家相关标准见表 3-2);工业涂装企业应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VOCs 含量需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测定,检测报告应由具有 CMA和 CNAS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如无规范的检测报告,可通过各原辅材料包装桶或规范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资料上的各VOCs 物质含量,结合原辅材料在施工(即用)状态下的施工配比判断,施工配比可通过查阅产品说明书等方式获取。VOCs 含量也可通过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
(2)VOCs 物料的判别(主要通过资料检查)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VOCs物料为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 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在实际生产中,因不同工艺环节进出料的变化,物料VOCs 含量在不同工艺环节是不同的,需按工序逐一核实是否属于 VOCs 物料(VOCs 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 10%)。
物料的VOCs 质量占比需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见表 3-2)进行测定,检测报告应由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如无规范的检测报告,可通过各原辅材料包装桶或规范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资料上的各VOCs 物质含量,结合原辅材料在施工(即用)状态下的施工配比判断,施工配比可通过查阅产品说明书等方式获取。VOCs质量占比也可通过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
2. VOCs 物料的储存与输送
(1)VOCs 物料的储存是否密闭(需现场检查)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逐一检查企业盛装VOCs 物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盛装过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盛装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VOCs 物料储库、料仓是否为密闭空间[即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VOCs 物料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随时保持关闭状态];含VOCs 废料(渣、液)的储存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VOCs 物料密闭储存示例见图 3-2。
(2)涉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过程是否密闭(需现场检查)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液态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粒状VOCs 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逐一检查各VOCs 物料以及含VOCs 废料(渣、液)的转移和输送是否满足上述要求。涉 VOCs 物料密闭转移和输送示例见图 3-3。
3. 涉VOCs 无组织排放
(1)各施工状态下VOCs 质量占比≥10% 的VOCs 物料使用过程废气是否收集(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VOCs质量占比≥10%含 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逐一检查企业施工(即用)状态下VOCs 质量占比≥10% 的VOCs物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调配、涂装、粘结、干燥、清洗等使用过程是否满足上述要求。部分VOCs 物料使用过程见图 3-4。
(2)废气收集设施效果是否满足要求(需现场检查)
VOCs 废气收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逐一检查各环节VOCs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满足上述要求。局部集气罩控制风速的测量位置示意见图3-5。
(3)废水集输系统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 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①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②采用沟渠输送,如敞开液面上方 100 mm 处 VOCs 检测浓度≥200 μmol/mol (重点地区为 100 μmol/mol),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检查废水集输系统是否满足上述要求,或可提供监测报告等证明敞开液面上方 100 mm 处 VOCs 检测浓度<200 μmol/mol(重点地区为 100 μmol/mol)。
(4)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含 VOCs 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 100 mm 处 VOCs 检测浓度≥200 μmol/mol(重点地区为 100 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①采用浮动顶盖;②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③其他等效措施。检查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是否满足上述要求,或可提供监测报告等证明敞开液面上方 100 mm 处 VOCs 检测浓度< 200 μmol/mol (重点地区为 100 μmol/mol)。
4、涉 VOCs 有组织排放
VOCs 无组织废气收集后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2 个方面:
一是排放浓度控制。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有组织排放口主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二是处理效率要求。GB 37822—2019 规定: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要求,现场开展如下检查:
(1)排放浓度是否达标(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根据监测报告、在线监测、现场检测等方式,判断对应排气筒的各项大气污染物是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GB 16297—1996 部分污染物限值见表 3-4。
检查时还应关注排气筒是否有旁路稀释排放或直接排放。
(2)是否安装治理设施及其去除效率是否达标(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现场逐一检查 VOCs 物料调配、涂装、粘结、干燥、清洗等所有使用过程以及采用固定顶盖的含 VOCs 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收集的废气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VOCs 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可根据监测报告、在线监测、现场检测等方式判断;如监测报告未直接提供去除效率,可根据监测报告进、出口风量和浓度进行计算。
收集的废气 NMHC 初始排放速率可根据监测报告、在线监测、现场检测等方式判断;如监测报告未直接提供 NMHC 排放速率,可根据监测报告风量和浓度的乘积计算。
(3)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是否同步运行(需现场检查)
现场可通过“视频监控治理设施”“单独安装治理设施电表”“用能监控治理设施”“DCS 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等方式判断治理设施的同步运行率。
(4)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需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相关运行参数可参照治理设施技术规范或厂家设计维护手册,检查要点可参考附表。
(5)治理设施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验收(需现场检查)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污许可证有明确要求的企业,主要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5、台账记录情况
(1)是否建立台账记录(主要通过资料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生产信息、含VOCs 原辅材料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三个重点环节的台账记录。
(2)台账记录是否规范(主要通过资料检查)
对照表 3-5 检查企业台账是否完整,内容是否齐全,记录是否规范。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