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的正式施行也改变了以往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诸多环节,那么固废排污单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注点一:产废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需要立即换发吗?
新规实行后,一些产废单位可能会有疑问:“企业现在已经有排污许可证了,还在有效期内,需要立即换发吗?”
大家不必担心,这种情况下手上已经有的“证”,完全合法有效。生态环境部近期印发的《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明确要求,为了不增加企业负担,新规实行后,不强制要求产废单位立即申请变更、换发。等产废单位排污许可证到期了需要延续,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要申请变更的时候,再重新申领新证。
截至去年9月底,全国已经核发了34.7万张排污许可证。照此推算,2023年底前有28万张排污许可证将到期并应申请延续。那么2023年底前,至少80.7%以上的排污单位将实现工业固废管理内容纳入其排污许可证。需要提醒,产废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前,要对照《固废技术规范》对自己好好做一次“体检”,发现不符合规范的问题要抓紧整改。切忌不要“一股脑”地填报,否则申领也难以通过。产废单位整改达标符合《固废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后,可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提交工业固废排污许可申请材料。材料包括工业固废的基本信息,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信息,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信息以及工业固废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如果上述材料都符合规范,就可以静候领证佳音了。
关注点二:产废单位的台账和执行报告该怎样做?
当前,固废监管最“卡脖子”的地方就是底数不清,这给相关污染治理任务加大了难度。怎么摸清底数?这次把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落实新固废法第36条要求,开创性地提出:把一般工业固废台账的要求也写到排污许可证上去!这样一来,让产废单位做好台账记录,通过查台账记录就可以搞清楚每个企业的产废信息具体是什么,这些工业固废“去哪儿了”?通过“信息流”构成“闭环证据链”,实现工业固废可追溯、可查询。所以,产废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不能够“束之高阁”,搁置不用或扔在一边不管。而应该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工业固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其中,每一批固废都应该标明去向。以前,一般工业固废台账要求不太明确也不够统一,新规对这个问题着手“突破”,明确新要求。具体要求按照《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的规定进行记录。
危废一直是政府管控重点,管理较为严格,以前就有较为完善系统的一套制度。目前各产废单位仍要依据之前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中关于台账的要求进行记录。新版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计划和台账制定技术规范》,已完成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其发布后就要以“新版本”为主。除了台账,另一个核心落实企业责任的制度就是执行报告。企业有义务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固废污染防治措施的执行、运营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关于工业固体废物要提交基本信息及产排污环节、工业固体废物以及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变化情况等内容。如果固废贮存、利用、处置超过能力范围、超出种类范围,或者存在超期贮存等问题,都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说明原因。
关注点三:给产废单位划重点!抓好贮存、利用、处置等关键环节!
工业固废排污许可管理和水、气的排污许可管理区别在哪里?理解了这个问题,就能助力产废单位抓住工业固废排污许可管理的关键环节。
工业固废没有排放的概念,依照法律,工业固体废物是不允许排放的。从以往试点经验看来,固废产生量变化波动大,难以用权威的产生系数“考核”,因此固废管理本质就是一个全过程的动态监管。水、气的排污许可管理中,“排污口”管控是“重中之重”,但工业固废不允许排放的话,该从何管控?相关专家表示,“将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要突出固废管理的全过程监管特征。这其中产废单位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因此,这些设施就可以看作固废的“排污口”,要进行重点管控。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产废单位生产运营期各项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划分管理边界。可以说,这些设施既是今后审批单位重点审核的“抓手”,也是今后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中最需要关注的部分。产废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要报告两个重点。一个是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类别、物理性质或危险特性、产生环节和去向(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还是委托他人);另一个就是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名称、能力以及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等。
企业获得排污许可证后应该做些什么?
为方便排污单位知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开展的各项工作,现将证后管理的重点事项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认真核对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首先要对排污许可证上所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比对,逐一核实排污许可证所载内容与环评文件、经营许可证、企业现场、技术规范等的一致性。特别提醒委托三方机构进行填报的排污单位,务必逐项认真核实,确保排污许可证与企业生产实际情况的一致。
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做好台账记录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中台账记录要求的记录信息进行记录。记录形式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台账记录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具体在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中查看。
台账记录模板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台账记录模块下载。填报好的电子版台账可在该模块上传。
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中的“自行监测要求”确定的监测内容、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具体在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中查看。
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监测记录块公开。
按期上报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分为年报和季报。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编制年报和季报;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编制年报。具体在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守法)报告要求”中查看。
执行报告的编制可直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执行报告模块添加年报或季报,填写相关内容,提交并公开。季度执行报告于当季结束后15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污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季度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来源:环保实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