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工厂企业环保手续办理的先后顺序
1.编制环评报告书(表)、登记表
对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目录的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之前。依据环评编制类型,编制相关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履行环保“三同时”手续
环评审批后,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需履行环保“三同时”中的“同时设计”手续,即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一体设计,同步规划。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保设计规范要求,编制环保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配套的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需将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转。
3.申请排污许可证
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在环评审批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调试前需进行排污许可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4.调试配套环保设备
建设项目建成后如需对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调试的起止日期需公开并报送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5.定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产生、收集、利用危险化学品、危废的企业,在环保设施验收前需制定突发环境应急管理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信息公开。
6.环保设施自助验收
调试完成后尽快进行环保设施自主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在完成验收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法条链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来源: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