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本清单自2022年5月10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请遵照执行。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THJJ-2022-043。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