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随机抽查时发现,清溪1家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作出验收合格结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被依法立案查处。
据了解,该企业已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建设,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生产。执法人员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该企业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自主验收意见等资料,但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该企业建设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但却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合格结论。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重新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将不断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要求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环评审批和自主验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杜绝在自主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同时督促第三方服务公司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行业市场经营秩序。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