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轻微违法行为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对常见的建设项目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公开等10个方面能够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免罚。
所有企业都适用的吗?
不是的,《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下称清单)中存在例外。比如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中就规定了建设项目位于环境敏感区或者属于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 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的除外。
怎样才能免罚?
为避免因《清单》的出台而出现生态环境被破坏而得不到惩处的情形,所以需要企事业单位同时满足《清单》的适用情形方可免罚。同时对于《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已规定的免罚事项,按照其规定执行。
这么多都免罚了,那岂不是企业就有了免死金牌?
虽然《清单》中规定了部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免于处罚,但是也设置了门槛。比如有的就只有首次违法才可以免罚,而且对于《清单》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未做规定的其他行为。
该清单除了规定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的免罚适用条件还有其他内容吗?
有的,若满足《清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与生态环境局达成执行协议分阶段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还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