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横沥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西城三区稻香广场附近有股注塑的味道,立即组织两组执法人员前往广场周边涉气企业逐一排查。
案件情况
执法人员到某注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一楼的注塑车间内,共设置有20余台注塑机,均在生产。注塑车间内,车间两侧设置有废气收集罩和集气管道。但令执法人员诧异的是,原本应当固定在设备上方的集气罩,全部被塞在塑料编织袋内,20余台设备无一例外。注塑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没有经过任何收集处理,直接从车间两侧的排气扇排出外环境。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因生产需要,在5月中旬对车间布局进行了调整。调整时对注塑机移动了位置,拆除了设备上方的集气罩,把集气罩和管道装入编织袋内,放在两侧墙壁和角落。但在调整完毕后,企业恢复生产,集气罩依旧存放在编织袋内,收集设施形同虚设,出现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处理结果
针对该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等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撰写双笔录,拟立案处罚,并现场对部分设备进行查封,要求该企业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启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各注塑机上方集气罩确保在正确位置。
该企业的负责人因其粗心大意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横沥生态环境分局将继续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保持从严执法高压态势,绝不纵容偷排直排违法行为,提升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提升群众幸福感。
法律法规链接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