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塘厦镇分租式厂房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分租式厂房安全管理,今年,塘厦镇以高压的执法态势,全面开展分租式厂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重拳打击分租式厂房房东、二手房东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楚、不落实的违法行为,严查企业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案例一
4月14日,塘厦应急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城管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在对四村社区某分租式厂房开展联合检查行动时,发现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将本厂房分租给其他企业,但是存在未与承租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问题。
塘厦应急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9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安全管理人员作出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分租式厂房内存在的安全问题的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共罚款人民币50800元。
案例二
4月21日,相关部门继续开展分租式厂房联合检查行动时,发现清湖头社区塘天北路的某分租式厂房房东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按照规定组织承租企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问题。
塘厦应急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人民币4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分租式厂房内存在的安全问题的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广东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共罚款人民币25200元。
案例三
4月28日,相关部门继续开展分租式厂房联合检查行动时,发现塘厦镇高塘路某分租式厂房房东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组织承租企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未提供应急演练记录情况)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分租式厂房内存在的安全问题的东莞市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共罚款人民币24400元。
案例四
5月7日,塘厦应急分局执法人员对塘厦镇上沿路某分租式厂房开展日常监管执法时,发现该分租式厂房房东东莞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少于32学时;未对承租的企业认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分租式企业打磨车间内设有小卖部,打磨车间存放易燃物品珍珠棉,乱接乱拉电线,配电箱缺少保护盖,电线裸露,存放灭火器的地方被堵塞等问题。塘厦应急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人民币2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管理人员作出人民币6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分租式厂房内存在的安全问题的等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4400元。
案例五
5月10日,塘厦应急分局执法人员对市塘厦镇上沿路某分租式厂房开展日常监管执法时,发现该分租式厂房房东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问题。塘厦应急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分租式厂房内存在的安全问题的广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800元。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来源:印象塘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