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监测,既是生产企业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更是《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内容;既是企业对日常排污状况及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主动掌握、主动作为,更是排污许可证核发后对证后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
自行监测考验企业自觉,但千万不要抱着不做自行监测也没人知、没人管的心态,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核查,我们是认真的。
执法情况
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两次组织召开自行监测监管工作会议,会同市内各监管部门、执法部门、技术部门制定了“核查评估不少于582家次企业”和“执法抽测不少于282家次企业”的年度任务,形成多方监管力量共协调、谋其策、司其职、履其责的良好局面,有效提升我市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同时,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环境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累计出动监管、执法、工程技术人员612人次,采取现场勘察、网络核查、台账检阅等方式,完成对149家市内持国家排污许可证单位自行监测核查评估工作,评估自行监测方案149份,重点核查监测报告及有关原始记录870份,抽查核实企业自行监测联网数据记录1400余条;共计发现896项轻微不规范行为,发现2家持证企业存在违规排污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或消极整改,执法人员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对企业法人、管理层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制作双笔录。
处罚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第二十三条关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第三十六条关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上述两家企业最高或面临二十万元罚款、纳入征询记录实施联合惩戒等管制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强监管对企业规范证后管理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接下来的工作将持续保持“高强度、高效率、高标准”的监管作风,继续完成本年度技术检查和抽测项目工作,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全方位推动促进持证企业依法依规做好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