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岗生态环境分局专管员日前在巡查时,发现该镇天铁东一路1号有企业涉嫌违法排放,并将该线索上报至凤岗生态环境分局。分局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前往现场,对该处某金属制品企业进行检查。
案件情况
经调查,涉事的某金属制品公司主要经营五金制品加工,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环保手续。执法人员对现场正在生产的压铸机和抛光机进行检查,发现压铸机熔融废气的收集设施没有运行,收集管道破损,熔融废气经车间内排气扇直接外排。在对该公司的涉气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时,执法人员还发现了新线索。
在深入研磨车间调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车间地面有废水残留,部分废水流入车间内一排污口。经过仔细检查和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地面上的废水是收集槽内的研磨废水溢出产生的,该排污口最终连接到市政雨水管网。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该涉案公司或将面临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两百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