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收到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映大岭山镇大塘村地塘岭露天堆放大量砂石造成扬尘,污染周边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要求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
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迅速展开调查。调查发现,承租涉事场地的单位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主要在该地址堆放工程建设使用的砂石骨料,属环保豁免条件,无需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现场检查时,涉事堆放场地正在堆料,砂石骨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该场地东、西、北面已设置围挡,但不符合要求,南面未按规定设置围挡,现场水喷淋除尘设施在堆料作业时未进行喷淋除尘。
对此,大岭山分局现场制作双笔录,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逾期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