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4日,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某羊绒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南厂区二楼车间6台染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江阴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该单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评估报告资料下载件1份及江阴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截图打印件1份、江阴市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环境管理的告知函复印件1份、江阴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照片打印件1份、现场取证照片11张、新增的6台染缸建设安装及使用的情况说明1份、新增6台染缸的投用前检验报告复印件、该单位于2021年11月9日受到江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的江阴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照片1张等证据为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最终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且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是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验收的法定要求,目的就是确保建设项目能够有效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涉案企业虽部分落实“三同时”管理规定,在新建设6台染缸的同时,一并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但却忽视了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只有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才能有效处理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这是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关键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该规定,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例告诉我们,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同样违法,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须引起企业重视!
相关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来源:无锡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