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沥生态环境分局依托群众投诉、有奖举报、在线监控等手段,深挖深究环境问题线索,全力做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执法保障。
9月19日,横沥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三江工业区某科技公司私设潜水泵及软管偷排废水,现场查封压铸机2台。由于该公司违法行为相当隐蔽,执法人员经过多次勘察,最终选择从公司后方空地越过齐腰深的杂草,绕到厂区围墙外,通过其非法设置的潜水泵及软管,探明了排污去向,做到铁证如山。最终认定该公司脱模剂废水收集后,非法设置潜水泵外排。
9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及零散废水监控异常线索,横沥生态环境分局查获新四村某机电公司清洗废水溢流外排,现场查封清洗生产线1条。该公司的清洗废水本应作为零散废水收集后转移处置,但经营者明知废水收集装置已满,却放任废水溢流,部分废水直接流到雨水渠,最终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核实企业用水状况,根据水平衡图核算其废水产生排放量;同时委托检测机构现场取样,沿着雨水渠排查多个下水道检查井,确认最终废水排放去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述两家企业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可对其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对企业最高处100万元罚款。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