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因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完成自主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注塑废气直排,被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立案调查并要求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首次处罚35万元;但该公司拒不整改,继续违法生产、污染环境,且拒不缴纳罚款,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屡教不改、藐视法律的行为再次立案查处,依法作出罚款118万元的决定,该公司罚款已累计达153万元。
2021年8月16日,东莞市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现场设有机加工、注塑、破碎等工序及CNC机、火花机、磨床、铣床、中走丝机、注塑机、破碎机等生产设备,未建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未完成环保自主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12月16日,大岭山生态环境分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企业,处罚35万元。2022年4月20日,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派送《行政处罚催告书》时发现,该公司在未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依然开工生产,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
2022年7月13日,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完成自主验收手续,部分注塑机电源及显示屏已开启,部分机台有员工在作业,有员工正在清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塑料边角废料,车间内送风扇已开启。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制作了双笔录,再次对其立案查处加罚。
相关法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