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胶抽粒行业企业大多使用废塑料作为生产原料,从而产生大量废气污染物。近期桥头生态环境分局对涉塑胶抽粒企业开展整顿规范工作,并于11月29日晚的突击检查中,查处两家“散乱污”企业。
经查,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及自主验收,擅自设有挤出生产线、拌料机、注塑打板机等生产设备并投入生产。现场存放有高胶粉、MBS增韧剂、环保级原料颗粒等原辅材料,以及塑胶粒成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粒。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及自主验收,擅自设有混料机、双螺杆机、切粒机等生产设备并投入生产。现场存放有高胶粉、塑胶片等原辅材料和塑料粒产品。
上述两家废旧塑料加工厂为逃避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日常监管,选择在夜间生产。当晚执法人员对其开展突击检查时,两家企业正在生产,现场环境恶劣,噪声、废气污染明显。2家企业车间内均无配套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车间外仍能听见较大的生产噪声;车间内均堆放大量废旧塑胶料,通过破碎、热熔、抽粒(挤出)等工序对废旧塑胶料进行二次加工生产,虽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但收集处理效果极差,现场气味极其刺鼻。
上述两家企业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桥头生态环境分局分别对2家企业制作双笔录,拟立案处理。
法律链接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