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则信息,主要是针对该区域内某企业使用RCO催化燃烧装置,存在不正常运行RCO催化燃烧设施,某喷涂厂被罚十二万元的报道。众所周知,喷涂工序使用RCO催化燃烧设备的企业是非常少的,因为RCO催化燃烧装置一般比RTO催化燃烧装置投资还要大,该报道所谓的RCO催化燃烧装置,可能仅仅是一套低效的活性炭吸脱附+CO(催化焚烧,即所谓的催化焚烧装置)装置。因为正文在描述RCO催化燃烧设施是,用以大量的篇幅描述吸脱附的参数,RCO催化燃烧设备是不存在吸脱附行为的,吸脱附的参数只能是描述进RCO催化燃烧装置前的吸脱附装置,这里很大的概率是个活性炭吸脱附。因此,结合描述,这仅仅是一套活性炭吸脱附+CO装置,不是RCO催化燃烧装置,这种相对低效的VOCs焚烧装置,更多适用于用在水性漆废气VOCs治理系统。
下面来看看全文的报道:
2022年10月6日,无锡市执法人员对锡山某喷涂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车间正在生产,喷涂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RCO催化燃烧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RCO催化燃烧处理设施设置240小时吸附后脱附,脱附时间为60分钟,催化加热温度为90~100℃,而该单位废气处理设施技术方案规定RCO催化燃烧处理设施设置240小时吸附后脱附,脱附时间为3小时,催化加热温度为250~350℃。
该喷涂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1月14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严格管控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本案中,该喷涂厂没有按照废气处理设施技术方案的规定运行RCO催化燃烧处理设施,构成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反映了生产企业对规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视程度不够、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的精细化管理,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落实,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环保负责人应当主动承担起企业的污染防治责任,规范废气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制度建设,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够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加强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在严格企业管理的基础上,平衡好企业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积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以生态环境部门的为准。